简述王夫之“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念。
答: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变法主张:
1.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2.王夫之通过对 “圣法不可变” 的正统论的否定, 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
3.王夫之揭示出 “有定理而无定法” 的规律, 深刻讨论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超时更新”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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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根据此合同,甲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 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当丙向甲的开户银行丁提示付款时, 因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丙以甲为被告以票据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此时, 因乙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甲要求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乙向丙承担票据责任,免除自己的票据责任。
问:(1)银行丁以甲存款不足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以甲为被告提起票据诉讼,是否适当?为什么?
(3)甲要求追加乙为案件第三人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