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2007 年 3 月刑满释放。同年 lO 月,王某听说邻居张某买彩票中奖 l0 万元,遂起盗窃之意。 lO 月 21 日晚 l2 时许,王某用袜子蒙住脸部,潜入张家行窃。由于翻动抽屉发出的响动将张某惊醒,张某起身抓住王某并欲扯掉王某蒙脸的袜子。王莱恐被认出,急忙抄起桌上的一个铜制香 炉朝张某头部猛击数下,张某松手倒在地上,王某乘机逃离现场。张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问: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 分)
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被当场发现 (2 分),
为了抗拒抓捕 (2 分)
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2 分),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王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分)。
暂无解析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的提纲。
2014年12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
被告人张勇,男,l975年lo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勇系初犯,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人民法院指定XX律师事务所李林涛律师作为张勇的辩护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如下:2012年9月,张勇在XX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3月又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张勇持卡在XX市等地刷卡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129320.8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张勇逾期拒不还款。为此,XX银行向XX市XX区公安局报警。2014年6月29日,张勇迫于压力在家属陪同下,向XX市XX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张勇e0.-g-.属帮助退赔XX银行人民币15000元。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特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