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进步与不足。
一、目前实施的税收法律总体上而言,对纳税人的权利还是给予了比较充分的保护,尤其是 2001 年 4 月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后出台的《实施细则》 ,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
1、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比原《税收征管法》更具体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权;检举权等等。而《实施细则》一方面给予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
2、另一方面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实现了突破,如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第 36 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易征收等申报纳税方式。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二、 但是,在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在中国宪法中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为其他基本法律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和立法渊源。
2、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只是维护纳税人权利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法定权利落到实处。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税源不丰的地区而言,时有执行状
3、权利救济方式的执行不佳。税收执法过程中,纳税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正在于救济方式的执行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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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