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根据此合同,甲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 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当丙向甲的开户银行丁提示付款时, 因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丙以甲为被告以票据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此时, 因乙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甲要求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乙向丙承担票据责任,免除自己的票据责任。
问:(1)银行丁以甲存款不足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以甲为被告提起票据诉讼,是否适当?为什么?
(3)甲要求追加乙为案件第三人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1)合法。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当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出票人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符合银行对其资信要求, 否则, 银行将拒绝承兑。
(2)适当。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26 条之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持票人丙不能承兑, 可以以出票人甲为被告主张票据权利。
(3)不可以。甲乙之间的纠纷为基础关系纠纷,不涉及票据权利。因此甲不得主张将乙追加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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