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 : 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她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她国司法机关能够对该国公民、 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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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隋唐时期大兴科举,特别是在唐代的科举取士中,增添了“试判”的内容,其中对判词的基本要求是()。
省、直辖市、自治区律师协会的性质均是()。
下列选项属于公义务的是()。
法的历史类型更荇的基本途径通常是()。
国有独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