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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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同住一套房间,张某因出国读书书面授权委托王某全权代理其出国期间的房屋及家具的处理。为了以后在办理房屋及家具处理时,能够取得他人的信任,张某和王某觉得有必要办理公证。他们应当办理 ()。
借款人王某与出借人丁某签订借款合同,向某做担保人,并出具了担保书。丁某不慎将担保书丢失,只有复印件一份。于是丁某拿复印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该复印件与原文书相符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