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首先,收养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此处从略)。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因此,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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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保险人应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进行赔付的是()。
1673年,法国颁布了《商事条例》,其重要意义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