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支付价款的义务,均为主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的义务。如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 ,出卖人在交付前妥善保管标的物(保管义务) ,技术受让方为安装设备提供必要条件(协助义务) ,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 ,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保护义务)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 并决定合同类型; 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合同类型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可解除合同,但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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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