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甲可以收养乙的情形有()。

A、甲(41周岁)于2010年丧妻,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女童乙(4周岁)
B、甲夫妇(均为33周岁)无子女,欲共同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乙
C、甲(42周岁)于2009年丧妻,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男童乙(5周岁)
D、甲是乙(15周岁)的伯父,甲结婚多年没有孩子,与乙的父母商量希望收养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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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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