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存在形态及其与教育活动的联系,它是社会现象的特殊表现形式,由教育法规的产生、适用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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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义务教育最典型的特征,也是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最基本的区别。
幼儿园班级教养工作的集体性即班级教养工作具有全面整体性。
学业成就评估。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的权限。
教育督导机构只对国立学校和公立学校进行督导,不对私立学校负责的国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