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二战后日本学前教育立法的进程、主要容及其对学前教育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 1947 年 3 月,日本国会通过战后最重要的教育立法《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 。
1、《教育基本法》确定教育要采取尊重学术自由、机会均等的方针。
2、实行男女同校和九年制义务教育。
3、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职责、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待遇。
4、也有鼓励发展幼儿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条款。
二、根据《学校教育法》等文件的精神,文部省于 1948 年 3 月颁布《保育大纲》 。1956 年,对《保育大纲》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推出《幼儿园教育大纲》 。 1964 年,为配合“人才开发”政策,文部省再次修订并颁布了《幼儿园教育大纲》。
三、1989 年 3 月 15 日,根据 60 年代以来社会生活的变化、 科技的进展及幼儿教育的发展, 日本颁布了一个新的 《幼儿园教育大纲》 。
1、该大纲依据“幼儿园教育是通过环境进行的”的道理,规定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努力促进幼儿的主体性活动;以指导游戏为中心;指导方法须结合每个幼儿的特点。
2、还将幼儿园教学容由原来的六个方面改为: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现。总的来看,新大纲将幼儿园方针、任务的规定比以前较为简明,力图更符合当代社会对幼儿培养规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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