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答。
“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 ( 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 ?精华》中说 :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
春秋决狱的影响而言,它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任意比附,造成司法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暂无解析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冯某贪污公款21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在该裁判中适用的主要推理方式是
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2018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