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答。
“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 ( 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 ?精华》中说 :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
春秋决狱的影响而言,它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任意比附,造成司法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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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所,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诸妇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亲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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