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答。
“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 ( 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 ?精华》中说 :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
春秋决狱的影响而言,它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任意比附,造成司法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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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甲交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乙。后甲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2008 年,甲立自书遗嘱,指定前述房屋由丙、丁二人共同继承。 2017 年甲去世。该房屋
马克思认为 , 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 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