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 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所,诸致仕得代官, 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 所司毋侵挠之。诸妇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亲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 不在禁例。
(1).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
(2). 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诉讼 ?有何例外?
(3). 如何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 ?
问题一答案:
元朝允许诉讼代理的一般情形包括:
1、年老、残疾或行动不便者,除谋反大逆及,子孙不孝及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等不适合代理的情形外,可由其亲属中了解案情始末的男子代为诉讼。
2、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可以由家人代为诉讼。
问题二答案:
根据材料,除谋反大逆及,子孙不孝及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等必须自诉者外,元朝限制妇女的诉讼资格,禁止妇女代理诉讼。但丧夫无子的妇女或家中虽有男子但因不可抗力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形除外。
问题三答案:
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在保护当事人诉权方面有一定的进步,在一定范围内方便了老弱残疾等弱势群参与诉讼活动,但在允许代理的案件范围上仍然非常有限,特别是对女性的诉讼权利保护上欠缺明显,反映了当时立法者的认知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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