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
(1) 真正的权利入行使追认权, 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追认是—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千无效。
(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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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该论断直接体现的法治理念有
根据选举法,下列关于直接选举的表述,正确的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 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
2004年 5 月 1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乙公司购进 5 台空调,2 个冰柜,货款总计 60000 元,从 2014 年 10 月起分四期按月支付,每期支付 15000 元。
2014 年 5 月 20 日,乙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给甲公司。5 月 27 日,赵某为甲公司安装空调,期间,赵某不慎将工具掉到楼下,将行人钱某砸伤。经查,赵某系丙公开发中心派遣到乙公司的安装工人,是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
2014 年 10 月,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 1500 元,后一直未支付第二期货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2)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 3)钱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