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能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请分析:

(1)哪些行为属于该条第一款所称的“处分该不动产”行为?

(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该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的情形”?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1)《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答案解析:

暂无解析

上一题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该论断直接体现的法治理念有

A、程序正义理念
B、法学至上理
C、权力受制约理念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

唐朝天宝年间,长安城商贩张三、李四因争抢生意殴斗,李四持刀将张三刺伤,在辜限内张三因伤死亡。依唐律,李四应论处的罪名是

A、斗殴
B、伤害
C、杀人
D、强盗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联系实际,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明朝成化年间,一日本留学生与一威尼斯商人在泉州因琐事发生欧斗,日本留学生受重伤。按《大明律》的规定,审理此案应依据的法律是

A、明朝法律
B、日本国法律
C、威尼斯法律
D、当事人选定的法律
热门试题 更多>
相关题库更多>
考研
MBA
EMBA
法律硕士
会计硕士
教育硕士
在职硕士
工程硕士
试卷库
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