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该论断直接体现的法治理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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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 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所,诸致仕得代官, 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 所司毋侵挠之。诸妇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亲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 不在禁例。
(1).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
(2). 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诉讼 ?有何例外?
(3). 如何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 ?
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