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处理意见。

没有明确的处分意识,仅有自愿的转移财产行为是否能构成诈骗罪,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1)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王某在支付餐费时,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实际支付的是30000元,而不是3000元,但其确实自愿支付了该笔金额。如果认为构成诈骗罪只需要有自愿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不需要有明确的处分财产的意识,则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在支付餐费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支付的是30000元,他并没有处分30000元给饭店的意识,所以他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某盗走了270000元。所以,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说明1】也可以从成立诈骗罪都需要具备处分意识,但处分意识到底是对具体的金额、物品的处分意识(严格的处分意识),还是对性质相同的金钱、一类物品的处分意识(缓和的处分意识)来回答。如果认为要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必须对处分的财物具有完全的意识,在本案中即必须认识到自己支付了30000元,则本案中王某没有处分意识,吴某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认为被害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财产,而不要求认识到具体处分了什么,处分了多少,则本案中王某具有处分意识,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1)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刘某劫持吴某,是为了要回王某无意中多付的钱,二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2)二人在捆绑吴某时,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这属于“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1)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且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理由如下:

1)刘某下令让二人“开枪”,但并未明确是杀死武某还是伤害武某,因此难以认定林某、丁某具有故意杀人的共同故意。林某向武某的腿部开枪,说明其只具有伤害武某的犯罪故意,丁某向武某的腹部开枪,说明其具有杀害武某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由于二人在接到刘某指令后同时向武某开枪,因此二人具有伤害武某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因此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3)虽然无法查明谁的枪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但是由于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均需为对方的伤害行为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伤害行为,故,无论谁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二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2)刘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和林某、丁某共同构成本罪。理由如下:

刘某指使二人向武某开枪,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犯需要为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负责,故刘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需要对武某的死亡负责。

(3)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1)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某指示刘某“好好教训一下这个保安”,林某、丁某也是私下带枪过来的,王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其在主观上只具有故意伤害武某的犯罪意图,丁某的杀人行为超出其犯意,其无需负责。

2)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本集团所犯的所有犯罪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是受刘某指示后进行的,是为了完成犯罪集团的任务而进行的犯罪,因此王某应当对丁某的杀人行为负责。

【说明2】有的老师认为本题还需要回答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四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与后面的犯罪数罪并罚。我认为不需要。因为本题是问了具体问题的题目,只需要按照具体问题回答即可。

【说明3】有的老师认为刘某、林某、丁某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开枪是具有高度的致人死亡危险的行为。刘某下令“开枪”,可以认为其对杀死武某至少具有间接故意。

不过,从题目只说“开枪”,而不说“开枪,杀了他”,还特别强调林某是向武某的腿部开枪来看,我觉得将刘某的“开枪”解释为故意伤害的故意可能更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应该说,“开枪”到底是表示伤害,还是表示杀害,在本题中并不是很明确,属于有争议的表述(命题人可能觉得没有争议)。

从阅卷来看,无论是回答三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只要回答出三人都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基本分了。官方答案也可能是(1)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或者(2)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

暂无解析

上一题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案情:

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热门试题 更多>
相关题库更多>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
导游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
试卷库
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