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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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未遂)。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

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

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答案解析:

1、[考点]盗窃罪;抢劫罪

[解析]本题注意,抢劫行为的实质是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要转化为抢劫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必须发现了被盗窃、诈骗、抢夺的事实,与行为人发生冲突后,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转化为抢劫。本案中,甲因为害怕被认出而杀人,其杀人的行为不符合转化犯的成立要件,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考点]假想防卫;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该按照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定罪,故甲、乙是假想防卫。根据具体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

3、[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本题注意,本案中,被害人跟车过近,且对车速控制不当的过失行为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即这是被害人应该自我负责的行为,甲、乙不用承担责任。此外这里涉及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分为三个层次: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危险行为是否在因果流程的常态上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果流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规范评价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甲、乙走“蛇形”的行为与结果发生这种因果流程不在交通肇事罪规范要件的效力内,故不具有客观上的联系。

4、[考点]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只能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而不能实施更多的亲自参与权钱交易的行为,否则可能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这说明介绍贿赂罪的成立范围极其有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客观上必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且主观上具有由其本人直接收受财物的意思,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该近亲属仅有为国家工作人员转交贿赂物的意思的,只能视情形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

5、[考点]侵占罪

[解析]本题为开放性题型,提醒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关注在哪些问题上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并对各种学术观点有所了解,做到全面掌握争议观点即可做对这类题型。解答本题最为核心的是: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时,刑法上能否得出不法委托人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主张侵占罪说的会认为:刑法和民法的目的不同,因此要对侵占不法委托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反对成立侵占罪的观点则强调维持刑法和民法立场的统一性,否定不法委托人的返还请求权,从而从规范上否定财物被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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