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 FCA”贸易术语是指由卖方在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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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即“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我国甲进出口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上午8:50用电报向美国乙公司发出要约规定接受须于11月20日前到达公司才有效。11月18日,甲公司同时接到乙公司的“接受”和“撤回接受”的通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此情况下,()
根据美国海关24小时预申报规则,输往美国的海运货物,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在装货港装货前24小时以电子数据方式向美国海关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