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因()属于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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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FCA”贸易术语是指由卖方在指定的地点()。
国际货代企业可以接收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包板使得代理人成为不是航空公司的航空公司,他们掌握着舱位价格的制定权。
CIF由( )负责租船订舱、投保。
根据美国海关24小时预申报规则,输往美国的海运货物,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在装货港装货前24小时以电子数据方式向美国海关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