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普遍对于不符点单据的交单,规定出口商提供给议付行的额外单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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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以“大约”(about)或类似的文字描述商品的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该金额、数量、单价等可允许有10%的增减。
开立信用证时要注意()。
保险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未注明金额要求时,应按发票上货物金额的()投保。投保货币按信用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当L/C要求出具汇票,但没有表明具体付款人时,出口方制作汇票,应将开证申请作为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