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对管理船舶的疏忽有哪些?
(1)对遵守“72规则”各条时的“疏忽”。(2)对海员通常做法的疏忽。(3)对于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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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主管机关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的考核。①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的;②在航行、停泊或靠泊时,非法排放物质的;③违反航行规则的;④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海洋环境的方式操纵船舶的。
当船舶改悬挂另一缔约国的国旗时,则原《国际吨位证书》()。①立即失效;②可继续有效3个月;③有效到另一缔约国发给新的国际吨位证书为止;④由改悬挂另一国旗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决定其有效期的时间;⑤该证书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