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综合缆敷设时应如何余留?
光、电综合缆敷设时,应按下列规定余留:( 1) 接头处光缆接续后余留 0.8 ~1.5 米,遇特殊地形按设计要求处理;(2)中继站引入口外两方向各余留 2~3 米;( 3)通信站引入口外余留 3~5 米;(4)通过河流、大桥、隧道等根据设计规定进行余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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