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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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准,而不是以侦查、控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行为人负有一定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

香港、澳门和地区适用大陆刑法。

犯罪行为引起了危害后果则为犯罪既遂。

刑讯逼供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体都是真正的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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