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娃娃乐”推上市场,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乙纯净水公司于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娃娃笑”。问题:
(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是否为知名商品?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娃娃乐”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为什么?
(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