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盟制度
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盟长主管监察,并召集各旗会盟,然后将会盟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作为皇帝的特派人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暂无解析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执行对于今天的借鉴意义。
名词解释:集议
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体制中,边区最高行政机关是
《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决议案》
清朝时期为了避免宦官千政,设立了严格管理宦官、掌管宫廷事务的宫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