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影响着当时及后世东亚国家的立法,成为中华法系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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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对于告诉的限制主要有()
凌迟刑作为一种刑罚,最早出现于()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律学家张斐对《晋律》中的二十个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其中对“不敬”罪的解释是()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颁布“占田令”的是()
唐朝将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统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