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签发支票,因合同总价未确定,故支票金额未填写。甲与乙商定,金额由乙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充填写。后来实际发生的货款为21万元,但乙将金额填为24万元,并将支票转让给丙。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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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关系是()。
以下情况中背书连续的情形是()。
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根据此合同,甲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当丙向甲的开户银行丁提示付款时,因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丙以甲为被告以票据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此时,因乙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甲要求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乙向丙承担票据责任,免除自己的票据责任。
问:(1)银行丁以甲存款不足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以甲为被告提起票据诉讼,是否适当?为什么?
(3)甲要求追加乙为案件第三人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