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B、公司一旦选定经营范围,就不得变更
C、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D、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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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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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由()。

A、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B、全体发起人承担按份责任
C、全体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D、全体认股人承担按份责任

大地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是()。

A、债权人甲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1万元律师费
B、在破产宣告时大地公司欠乙公司尚未到期货款5万元
C、大地公司以价值5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45万元
D、大地公司拖欠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款4万元

按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破产的主体是()。

A、所有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B、所有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
C、凡依法具有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D、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分公司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1673年,法国颁布了《商事条例》,其重要意义在于()。

A、否定了“南海泡沫事件”
B、以成文法的形式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
C、使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便利
D、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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