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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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
()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学校事故。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