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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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现象。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的权限。
教育立法。
《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