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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教育法律规范根据其基本职能可分为()。
权利能力。
《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