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由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的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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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A、B、C、D、E、F、G七人共同设立的,其中D、E、F三资料仅供参考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公司设立三年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公司内部矛盾加剧。股东们要求董事长A召集股东大会遭到拒绝,副董事长D遂主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拟罢免董事长和修改公司章程。
请问:
(1)作为发起人,D、E、F三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是否影响公司的合法设立,为什么?
(2)召开股东大会是谁的权限?D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主持召开股东大会?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什么条件
(4)公司财务负责人B被股东大会任命为兼任公司监事会成员,B能否接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