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 A、B、C、D、E、F、G 七人共同设立的,其中 D、E、F 三资料仅供参考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公司设立三年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公司内部矛盾加剧。股东们要求董事长 A 召集股东大会遭到拒绝,副董事长 D 遂主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拟罢免董事长和修改公司章程。

请问:

(1)作为发起人, D、E、F 三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是否影响公司的合法设立,为什么 ?

(2)召开股东大会是谁的权限? D 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主持召开股东大会?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什么条件

(4)公司财务负责人 B 被股东大会任命为兼任公司监事会成员, B 能否接受,为什么?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1)不影响。因为中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召开股东大会的权限属于董事会。 D 作为副董事长,只有在董事长 A 指定情况下才能主持股东大会。

(3)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4)B 不能接受。因为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公司监事。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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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仅属于汇票的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承兑
C、背书
D、保证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是()

A、用于支取现金的票据
B、能够背书转让的票据
C、无记名票据
D、被拒绝付款的票据

下列对合伙企业表述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
C、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
D、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企业的章程为基础

名词解释:“抵销”。

下列商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A、法定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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