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大概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即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如韩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第二类是非强制性许可制度,即经过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会有很多优惠,反之则没有,但仍然可以运营。如新加坡即为如此。三是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1)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给私营企业和公司运营,政府绝对不干预,势必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因此政府对电子认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机构,或国家相关机构授权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最有权威性。

(2)同时,在一国范围内,还有必要建立国家级的总的认证中心,对一般认证机构之间的矛盾以及消费者的多重交叉认证,由政府制定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有利于认证标准化和可执行性,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效益,也有利于电子认证的效力得到全球其他国家的承认,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跨国发展。

答案解析:

暂无解析

上一题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下列属于电子证据特征的有()

A、高科技性
B、客观性和脆弱性
C、无形性
D、易破坏性
E、复合性

数据用户是指()

A、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
B、收集或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
C、合法的数据主体
D、专门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我国首次承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是()

A、《电子签名法》
B、《合同法》
C、《电子签章条例》
D、《电子签名示范法》
热门试题 更多>
相关题库更多>
网页设计与制作
网络营销与策划
市场营销三
市场信息学
商务交流二
商法(二)
经济学(二)
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
互联网数据库
国际贸易实务(一)
国际贸易实务(三)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电子商务与金融
电子商务英语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电子商务概论
电子商务法概论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安全导论
试卷库
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