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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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申请人应当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