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的选举制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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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现行宪法和选举法,下列人员中应由市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特别行政区法院有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