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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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1)最近24个月内存有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