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悖论:阿里在打假上肯定是有瑕疵的,但如何改变国际大牌的“傲慢与偏见”,仅靠“苦练内功”显然又是不够的。这就不能不提到两个背景:一是技术去原罪化,二是打假国家化。有关第一点, 不妨说个小故事:上世纪70年代,美国环球影视城起诉日本索尼,原因是索尼的录像机使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录制电视节目,这极大影响了权利人的利益。这个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法院以微弱多数判决索尼胜诉。试想,若判决反过来,估计录像机就不会铺天盖地在家庭出现了。由此可见,从趋势上看,技术及科技的发展,确实让侵权变得更容易,但这本身不是技术与科技的问题,权利人永远才是打假 的第一责任人。文段主要想传递的信息是( )
C
文段是“分—总”的结构,文段开头指出阿里打假仅靠练内功还不够,接着举了索尼胜诉的例子来论证,“由此可见”引出结论,即侵权不是技术和科技的问题,权利人才是第一责任人,体现了权利人的重要性,是文段想要传递的信息,C项是对这一内容的同义替换。A项表述不明确,技术与科技不会造成侵权,造成侵权的是人,没有突出文段重点,排除。B项针对的是开头内容,是话题的简单引入,不是重点,排除。D项是文段中间用来论述的例子,不是文段的重点,排除。因此C项当选。
①当然,下注的目的不在于宣布谁胜谁负。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我们所有人变得更聪明。③无可非议性正是下注预言所要获得的。④下注迫使双方就定义明确的条件形成一致 —— 让人们能够显而易见地看出谁对谁错。 ⑤但不幸的是,在实现这一目的方面,下注一贯是失败的。⑥而在于通过明确的定义,发现谁对现实的理解更加接近真实,以此取代又臭又长、毫无意义的争论。 将以上6个句子重新排列,语序正确的是( )
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是知识产权文化真正追求的内在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是包括影视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做大做强的催化剂。只有从依法保护原创开始,并在市场中维持知识产权各主体利益的平衡,才能使知识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保持高效率,使各种知识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也能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市场环境,国家的竞争力进而得到良性与有力的发展。文段主要想传递的信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