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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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由共同确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的意见。()(《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