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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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八条)
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条)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