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述和记述,必须经过批准。()(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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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划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限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