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A
暂无解析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变更,由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的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予以保护。()(《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