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限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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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批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用于实施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行为的器材、工具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