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限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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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和使用效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