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可不经过配股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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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可以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省联社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百分之十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4个月内应当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