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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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