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的桩基工程和内装饰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招标。 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 A单位分包桩基工程施工。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 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 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报审表中签署了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同时签发了工程开工令。
事件 2: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时发现,有A、B两家桩基工程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经调查核实,为了保证施工进度,A 单位安排 B单位进场施工,且 A、B两单位之间签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明确主楼区域外的桩基工程由B单位负责施工。
事件 3: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一批工程材料提前运抵现场后,临时放置在现场备用仓库。该批材料使用前,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清点和检验,发现部分材料损毁。为此,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购置损毁的工程材料,并支付该批工程材料检验费。
事件 4: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后,施工单位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方案中提出:
(1)允许施工单位的参股公司参与投标;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本地类似工程业绩;
(3)招标控制价由施工单位最终确定;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中标人;
(5)由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问题:
1. 指出事件 1 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 事件 2 中,A、B两单位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该事件的处理程序。
3. 逐项回答事件 3 中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4. 逐项指出事件 4 招标方案中的提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 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报审表中签署了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同时签发了工程开工令。
正确做法: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2.A、B两单位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理由:A 单位不得将其所承揽的工程再分包。项目监理机构对该事件的处理程序:
(1)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 ,责令 B单位退场,并要求施工单位对 B单位已施工部分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若检查验收合格,则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签发复工令。若检查验收不合格, (来源:建匠教育)则指令 A单位返工处理。
3. (1)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购置损毁的工程材料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采购材料后保管不善而使部分材料损毁,理应重新购置损毁的工程材料。
(2)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该批工程材料检验费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重新采购的工程材料,材料检验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4. (1)“允许施工单位的参股公司参与投标”不妥当。作为招标单位参股的公司,不得成为投标人。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本地类似工程业绩”不妥当。本地类似工程业绩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招标控制价由施工单位最终确定”妥当。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中标人”妥当。
(5)“由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妥当。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妥当。应由施工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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