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
(1)协商是指产品质量争议产生之后,争议的各方当事人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互谅互让,争取当事人各方自行调解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既不伤和气,节省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问,也免去了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不必要的工作。因此,协商是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较好的方式。
(2)调解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发生产品质量争议后经协商不成时,向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这些机构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说服争议各方,使各方能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质量争议的方式。
(3)仲裁是指产品质量纠纷的争议各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争议各方有义务执行的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一种方式。
(4)诉讼是指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在当事人与有关诉讼人的参加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纠纷案时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它与其他民事诉讼一样,在案例的审理原则、诉讼程序及其他有关方面都要遵守《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四种解决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来解决争议,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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