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分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