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
1.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4. 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5. 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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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下列属于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具体方式的是
犯罪未遂就是指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分则是根据犯罪的一般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在对刑法某一条款进行解释时,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