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实际等于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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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香港、澳门和地区适用大陆刑法。
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基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此人仍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犯罪客体即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即为犯罪。